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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获判无罪惹怒检方,28年抢劫案再引关注

2026-09-04

在1997年深圳宝安发生的一起恶性抢劫拘禁案件,罪犯林泽隆与谢传军虽然在当年被捕并获刑,但主犯“阿辉”却藏匿至今。今年他被抓捕时,法院竟判其无罪,检察机关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展开抗诉。事件的起源可追溯至1997年9月8日,当时一群歹徒在深圳宝安西乡镇的新城市歌舞厅将一名女子强行带入包房,抢走了她的金项链。接着,歹徒把她转移到酒店和出租房中,遭受持续的打击、拘禁与性侵。她在极度恐惧的情况下,被逼迫透露银行卡密码,甚至在刀口威胁下,两根手指险些被砍断。受害者身心受到重创,脊椎变形,经过手术后留下了需要长期针灸治疗的后遗症。她从歹徒的魔爪中逃脱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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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两个从犯林泽隆和谢传军很快被捕,分别于1998年1月被法院判处两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的刑期。然而,主犯由于受害者仅能提供他的绰号,无法给出真实身份标识,因而在法律的重重网中消失。这一藏匿,即为28年。

转机出现在2022年。深圳警方在侦查一起“套路贷”案件的过程中,意外查出主犯“阿辉”的真实身份,锁定他为罗思明。2024年8月,宝安区检察院对罗思明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抢劫罪及诈骗罪。可在2026年8月,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罗思明存在诈骗行为,且因抢劫罪已超出追诉期限而无奈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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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此并不满意,认为从犯已被定罪,主犯却无罪实在不合理。他们在2026年8月14日提出抗诉,质疑法院是否正确判断了追诉时效的问题。检方指出,追诉期限并非简单地以时间来界定。《刑法》明确规定,如果逃避侦查或审判,则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罗思明在案发后28年隐姓埋名的行为应被视为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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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的抗诉主要集中在几个层面:首先,事实层面上,此案中有明确的受害人、有伤情鉴定和已经生效的判决,主犯的犯罪事实显而易见;其次,法律层面则强调,如果主犯“因追诉期过期”被判无罪,这意味着起主要作用的犯罪者逃避了法律责任,而从犯却受到了惩罚;最后,社会层面呼吁关注受害者28年来所遭受的身体与精神创伤,强调这些并不应因时间的流逝而被忽视。